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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缴纳社保的补偿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向社保局反映,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强制性原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2)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
(3)在社会保险的参预与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原则,这样才可以有力地保证社会保险的推广和运作。
2.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
(1)保险基金的征收法定;
(2)保险基金的用途法定。
(3)如果对保费征收的权限不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出现保险费率和种类变动失控,加重投保人负担,促成社会不安因素。
3.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和具体纠纷的处理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公平原则要求社会保险体系中每一个成员承受的负担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保持一致。
(3)而相同社会经济区域条件下的投保人所获得的基本保障也应当是相同的,不论其最初缴纳的保险费用的多少。
劳动保障主要是负责,就业再就业,社保,医保,失业人员管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农民工管理等工作。法律快车提醒您,社会保障主要是负责民政优抚,民政救助,日常医疗救助,低保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