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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限约定要明确。
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出资期限已经被取消,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出资期限,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明确的出资期限不仅意味着股东的权利义务,也为有股东逾期出资,其他股东追究其违约责任提供依据。
2.出资义务、期限不要设定前提。
【资料图】
实践中,有前提条件的出资及期限,股东在违反出资义务时,往往会拿前提条件做挡箭牌,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并且一旦前提条件的成立存在瑕疵,会导致违约股东的违约行为无法受到惩罚,致使守约股东和公司受到伤害。
3.违约责任中明确违约金、出资资格取代等条款。
二、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找法网提醒您,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
4.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民法典》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三、股东出资的条件有如下: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是出资人合法持有的,并且可以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例如已经被设立了质权的股权就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出资人以股权出资必须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