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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张某、刘某两人盗窃一块电瓶,同时发布朋友圈“炫耀”。安徽公安 颍州清河路派出所迅速锁定二人身份,于当天16时将两人抓获。据其交代,他们家里不缺钱,偷电瓶纯属无聊,发朋友圈就是为了刷存在感。随后,民警特别要求他们再发一条被抓获后戴上玫瑰金小手镯照片的朋友圈以示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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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电瓶车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相关资料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构成盗窃罪的处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外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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