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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经常能看到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诸如此类的词,在生活中这两者可能被共同被称为老赖。那么这两者是一样的吗?有什么区别吗?
一、条件不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上可以得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限制高消费的条件高。被限制高消费的不一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必须被限制高消费。
二、对象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被执行人可为自然人的, 也可为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个人。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惩戒力度不同
限制高消费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可以说从方方面面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
总而言之,失信被执行人比限制高消费人员条件更为严苛,针对对象不同,惩戒力度更大。限制高消费人员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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