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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具备某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在法院同意情况下,到庭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辅助其进行诉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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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的发言和陈述属于哪种证据种类?
律师解答:
专家辅助人的发言和陈述应当视为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可以通过聘请或委托具有相关知识或经验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从而更好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立场,增强自己的说服力。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让更多的普通公众接触到科学知识和了解一些专业问题的原理和方法,从而提高自己的科学素养和判断力。
律师补充:
现代诉讼中,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等案件,专业性强,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专家辅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出庭的目的、内容和理由。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专家辅助人的同意出庭证明或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如果准许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专家辅助人,并告知其出庭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