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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同时触犯了多条法律。而法院在审理的时候,需要对适用哪条法律作出判断。比如诈骗罪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诈骗犯罪又可以细分为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等。这就涉及到一个法条竞合的说法,那么,法条竞合的概念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这个法律知识。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是什么?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资料图)
法条竞合在德国刑法理论上,占支配地位的观点将其分为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吸收关系。日本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法条竞合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还有择一关系这种形式。所谓择一关系,是指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的数个构成要件相互处于可以两立的关系时,只适用其中某一构成要件,排除其他构成要件的适用。不过,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择一关系所针对的情形,实际上只不过是事实认定的问题,并非各法条本身的竞合。
二、法条竞合包括哪几种?
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1)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2)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3)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通过对上文的学习,大家应该掌握了法条竞合的概念及适用原则。简单来说,在同一犯罪活动中,触犯多条法律的,只能采取一种法律进行量刑。从实践上看。当两个法律冲突时,往往是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像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和集资诈骗的,法院就应该按照集资诈骗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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