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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通过抖音认识万某,得知其需要大量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和手机用来洗钱,并支付5000-20000元的好处费。田某因缺钱,便答应给万某洗钱。2023年5月4日早上6时,田某搭车至贵州省某县找万某,田某先后与四个业务员见面,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交给他们,其中一个业务员拿出一份购车合同、工作证明和居住证明给田某,称以后若是被公安机关发现,说自己是去办理购车贷款,而不是洗钱。田某陆陆续续刷了17次人脸识别转账,此次转移违法犯罪活动赃款共1192815元人民币,田某从中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5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现高发蔓延态势,诈骗分子伪造各种合法外衣说辞,以达到欺骗的目的。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世上没有从天而降的“馅饼”,一时糊涂等待的将是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