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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语中,“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评断、作出结论的意思。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着其特定的含义,即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具有以下三要素:
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3.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与调解和诉讼一样,仲裁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仲裁却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这一方式广泛运用于民商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中,也同时成为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即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与民商事仲裁所存在的差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上述两种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故以下所称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仅指民商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