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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侵害个体只局限与女性吗?那么本罪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呢?本罪的主客体,主客观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侮辱和猥亵的区别是什么呢?胁迫和暴力的定义又是什么?恶劣情节具体指的是哪些行为呢?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资料图片)
法律定义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即年满14周岁的人。本罪在犯罪方法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侮辱和猥亵的区别在于,猥亵是身体特别是私密部位(如女性的胸部、臀部、下体等)的接触;侮辱一般是非身体性的接触或者是非私密部位的接触。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除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以外的恶劣情节,例如,因侮辱妇女导致被侮辱妇女精神分裂,或者导致被侮辱妇女羞愤自杀等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犯罪对象仅限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而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所谓强制猥亵,是指除性交以外的违背他人性意愿或性感情的行为。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性有关且会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
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
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栗取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的方法,使他人不得反抗。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难以反抗的手段。
对于“强制”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行为时被害人难以反抗即可,并不要求被害人完全丧失反抗的可能性。
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等手段是行为人为了猥亵,排除行为行使障碍的先行为,并非猥亵行为的本身要素。一般情形下被害人不可能任由行为人进行猥亵,所以行为人往往会使用强制方式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但是,当被害人因为某种主观原因对猥亵行为没有意识到而没有反抗时,作为猥亵行为的先行为——强制方式就没有实施的必要了。然而,客观上对他人的性自由权的侵害并没有减弱。所以,对于此类行为,应认定为强制猥亵。
其他情节恶劣,是指除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以外的恶劣情节。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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