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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资料图片)
2.二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5个月,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3个月,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1个月,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本人工资×18个月,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本人工资×16个月,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工伤赔偿基数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不是按照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收入计算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伤期间工资结算方法具体如下: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