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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资料图】
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比较,发起设立筹资渠道较窄,仅限于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但是设立程序比较简便。
而募集设立则筹资渠道广泛,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但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的机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可以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3.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由3名以上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组成。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法律快车提醒您,监事会可以推荐一人为监事会招募人,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