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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现在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然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性防范意识薄弱,往往遭遇猥亵性侵而不自知,导致强制猥亵的罪恶之手不断伸向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带来严重侵害。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以来,江西省法院一审审理猥亵未成年人案件56件(涉及被害人69人)。其中,未成年被害人年龄14岁以下的有21人,占比30.4%;14岁至18岁的有35人,占比69.6%。数据表明, 该类案件多发频发,保护未成年人免遭猥亵侵害,保护孩子健康成长,为孩子撑起“防护伞”已是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未成年人猥亵犯罪呈现三个方面新特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调查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是被害人低龄化、类型化,并出现男性被害人。在该类案件中,被害人为多为女童,少数还出现了男性被害人。被害人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或农村留守儿童,他们缺少社会经验,性防卫意识不强,被告人往往施以一些小恩小惠或甜言蜜语就可轻易达到目的,一些被害人无法辨别侵害行为与普通亲昵动作之间的区别,甚至在受侵害时并不自知。上述案件中,被害人为女性的52件,被害人为男性的4件。如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猥亵儿童案,张某看到江某1、江某2(分别为9岁和7岁)兄弟两在自己门口玩耍,遂让两兄弟脱掉裤子趴在地上,用生殖器对两兄弟进行性猥亵。
二是熟人作案比例偏高,利用职业便利犯罪较为常见。由于受害者年龄较小,被告人多利用其与被害人熟识的特殊身份,甚至利用其医生、教师等职业便利,以关心、教育、医疗救助被害人为借口,在被害人毫无防范意识,甚至没有受到暴力和胁迫的情况下实施侵害。上述案件中,性侵施害者为家庭成员、邻居、朋友等熟人犯罪的共计35件,占比62.5%。如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猥亵儿童案,张某系某小学的代课老师,被害人徐某系该小学学生。张某利用徐某前往其家中补课的机会,让徐某躺在床上,脱掉徐某的裤子,抚摸其隐私部位,并强行发生性行为。法院认定张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工作。
三是线下仍是犯罪主要场所,利用网络实施猥亵偶有发生。该类犯罪的做案地点多为出租房、宾馆、歌舞厅、会所、学校等线下场所,但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利用QQ、微信等网络媒介线上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也偶有发生。有的被告人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获取被害人裸照或者裸聊视听资料后借机威胁,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迫使其自行实施猥亵行为供其观看,或者勒令其前往指定地点进行猥亵。上述案件中,利用网络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案件有3件。如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1强制猥亵案,黄某1多次逼迫威胁被害人周某1和黄某相互拍裸照,并通过同村男孩周某3QQ发送至被告人黄某1QQ上,获得上述裸照后,黄某1以此为威胁强迫周某1到其家中,用笔插被害人生殖器持续3、4分钟致其流血,并将该猥亵过程拍摄视频。
多维原因致使未成年人猥亵犯罪多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曾对5800名中小学生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儿童案件隐案的比例大概是1:7,即暴露出来1起,背后至少还隐藏着6起。大量没有被曝光的性侵,暴露了我国在未成年人性隐私、性安全的保护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从法律维度上分析,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我国缺乏强制报告制度,虽然2014年最髙检、最髙法、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但上述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时的具体责任,放任性侵害行为的发生。加之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以至于许多未成年男性被性侵或被强奸的案件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降低了猥亵行为的犯罪成本和法律威慑力。
从个人维度上分析,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缺失。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智特点,性教育的缺乏以及自我保护教育的不完善,决定其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较差,心理比较单纯,很容易受骗上当。特别是面对邻居、老师等熟人作案时,容易放松警惕,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弱,从而沦为性侵害的犯罪对象。
从教育维度上分析,家庭和学校监管不到位。有的监护人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或是长期在外打工,或是经常放任孩子随意和他人单独相处,没有及时发现其身体、心理上的异常,无形中给犯罪人提供了下手的“机会”。而在当前应试教育环境下,仅有少数学校开设了性教育课程,导致学生性知识匮乏。
从社会维度上分析,社会防控能力尚显不足。公共场所管理松懈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部分酒店、招待所在房客入住时,不查验客人的身份证,发现异常情况后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侵害的发生;再比如免费开放的公园夏季树木繁茂为性侵害犯罪提供了较有利的空间。还比如网络监管的不到位,造成网络不良文化和黄色传媒不断侵蚀、毒害社会公众,网络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平台和介质。
护航少年的“你”需多方共同发力
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我国始终贯彻落实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政策,坚决地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为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团中央、全国妇联于2020年5月7日出台了《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持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织细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落实落细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
相关专家认为,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除了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外,还需要形成监管合力,构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的联动保护机制,共同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及社会环境。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应对: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新闻媒体、送法进学校、社区、法治副校长、“为了孩子父母学校”等多种方式,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开展法制教育活动,让涉未性侵的法律法规家喻户晓,积极运用法律维护受损权益。
——落实从业限制,有效预防犯罪。完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不履行报告义务时的具体责任。建立入职查询制度和从业限制制度,对教师、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入职审查,预防强制猥亵犯罪行为的发生及反复。
——强化社会防控,加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酒店、招待所、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排查和防控,尤其是对学校、未成年人住所周边新流入的人员进行重点监管,使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没有滋生的土壤。
——抵制不良文化,有力惩处犯罪。净化社会环境,加强网络监管,切断低级、淫秽音像制品和色情小说等线上线下媒介的传播途径。加大对猥亵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对强制猥亵行为的法律震慑,构筑涉未性侵不容逾越的高压线,坚决斩断强制猥亵“黑手”,全力护航少年的“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