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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初,山东就已经对本地的生育政策作出了调整。山东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到2013年的11月份,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来了个非常惊喜的变化。
山东的生育政策变成怎样了呢?其实就是在已有的二胎生育政策上多加了对单独家庭生育二胎的政策。那么,在接下来的2014年里,山东的生育政策就是:
(资料图片)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6、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10、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