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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士可以收养孩子,但是也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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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单身收养孩子时需要按照下述程序办理:
1.达成收养意见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
2.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况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3.办理收养公证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
4.办理户口登记
按照上述程序办完收养手续后,单身人士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就依法成立了。
找法网提醒您注意,如果孩子是捡来的,不能直接申请领养,必须先向警方报告并想办法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公告寻找无果的情况下,由派出所已经将女婴移交至福利院,进行登报公示履行完手续后,才能进行领养申请。
三、收养需要具备如下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